资料下载 >>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警标委是在警用械具、警员防护装备、警服、特种警用车辆、警用武器专业技术

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行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和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按公安部标准化归口管理要求,警标委受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领导,在具体业务工作上受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公安部治安局、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等的指导。警标委的秘书处设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公安部主管部门提出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负责编制警用械具、警员防护装备、警服、特种警用车辆、警用武器专业标准体系表,在标准体系表的基础上,按照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提出本行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标准审定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3~5年)复审已发布的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八条 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反馈意见,并进行分析研究,为标准的复审提出建议。

    第九条 负责向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外与本行业相关标准化业务的技术归口工作,进行技术交流,参加有关的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标准执行质量状况等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警标委由110余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委员会的特聘专家。警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批准,对委员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警标委的组成以科研、生产、经销、使用、监督检验和标准化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适当吸收教学人员,各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参加。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警标委委员,应由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委员所在单位为警标委委员单位。主任委员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领导担任,正、副秘书长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协商推荐,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警标委应加强对委员的考核和管理,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委员会的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另行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标委可设通讯委员,人数不限。通讯委员由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通讯委员所在单位为警标委通讯委员单位,通讯委员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警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颁发。

第十八条 警标委所涉及的警用械具、警服、警员防护装备、特种警用车辆、警用武器五个技术领域,专业范围差异很大。为了加快标准制、修订速度,为了便于委员们按各自专业审查标准,警标委下设五个专业工作组,即:第一工作组为警用械具工作组;第二工作组为警员防护装备工作组;第三工作组为警服工作组;第四工作组为特种警用车辆工作组;第五工作组为警用武器工作组。工作组在秘书处统一安排下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设工作组组长1人,由委员担任,经委员会委派。

    第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参加标委会会议,有权对警标委所制订的标准进行投票和表决。对标准报批稿若有异议,有权保留不同意见。

(二)  有权参加警标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警标委的文件资料。

(三)  有权对警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应及时回复警标委或秘书处的征询性函件。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时,应事先请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五)  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执行警标委制订的标准,承担警标委委派的工作。

(六)  按规定每年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通讯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应委员会的邀请,可参加有关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标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权获得警标委的文件资料。

(三)  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执行警标委制订的标准,承担警标委委派的工作。

(四)  按规定每年按时缴纳会费,当年不交费者,第二年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警标委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范围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现行标准计划的建议,上报、协调后,列入正式的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二条 警标委根据计划,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有关委员、通讯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或召开有关专家会议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小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附件,报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可会审和函审),技术复杂或有争议的标准一般应会审。会审时,秘书处应提前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包括有关附件)提交给审查者。会审时到会委员必须是本专业工作组委员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表决时,必须有到会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比较成熟的标准可进行函审,期限一般为1个月~1.5个月,委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弃权论。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包括附件、电子文档)送秘书处,秘书处准备上报材料,复检无误,主任委员签署后上报。

    第二十六条  警标委一般每年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后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报送主管部门和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可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应适时并规范地采用《快速程序》。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警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 警标委的标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警标委的经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按计划下拨的标准补助费;

(二) 委员和通讯委员缴纳的会费;

(三)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秘书处挂靠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支持的标准化工作年度补助经费;

(四) 有关方面对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经费;

(五) 开展本行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警标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  警标委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所用经费;

(二)  向委员和通讯委员提供的信息、资料所需费用;

(三)  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  标准起草费和标准审查费;

(五)  标准化基础研究;

(六)  对本标委会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奖励;

(七)  收集国内外标准信息、资料所需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警标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警标委三届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